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同协【20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和培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明确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统筹安排的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的配套建设,以及支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中心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聘用经费、仪器设备采购经费、创新人才培养经费、开放课题基金、中心运行管理经费等。
第四条 人员聘用经费是指中心聘用进入协同中心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的费用。聘用程序和薪酬支付参照《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经费是指中心平台建设所需仪器设备调研、论证、购置、维护、维修所需费用。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同济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新人才培养经费是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所支出费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中心在研项目,提高学生科研水平,经费主要用于学生访学、实习、调研、发表论文以及劳务等。
第七条 开放课题基金是指中心根据国家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面向校内外进行公开招标研究课题费用。开放课题基金参照省部级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中心运行管理经费是指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会议、接待、购置办公用品及其他中心正常运行所需费用。
第三章 预算和执行管理
第九条 中心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海市教委申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上海市教委组织对中心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经费预算将作为市教委下拨经费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中心要严格执行批准的经费预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经费支出规定
第十二条 中心专项经费核心用于推动科研创新机制体制改革,重点投向人才引进与交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员聘用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20%、中心运行管理经费支出比例不高于30%。
第十三条 中心不得擅自扩大经费开支范围、改变经费的用途,严禁挪用和挤占经费。
第十四条 中心专项经费的使用和审批严格按照市教委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