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2016】1号(试行)
关于同济大学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心下属各部门及团队:
经研究,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实施如下协同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的科学管理,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标准:
(一) 科学研究:通过校企结合,组织协同创新项目,并明确任务、联合攻关, 产出区域经济社会继续发展,惠及民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体现出需求性、改 革性、创新性和系统性,促进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 升。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体质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机制形成的环境和 氛围。
(二) 人才培养:通过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 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 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 深化机制、体制改革;要把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作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的关键,通过建立协同创新项目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 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积极创新、“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运行机 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协同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下设中心主任、中心学术委员会、 中心常任工作组、创新团队以及管理职能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 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主要参照章程对中心体制和机制等重大 事项的商定。
(二) 学术委员会:主要进行年度中心发展规划审核和重大学术事项的审定。
(三)常任工作组:主要拟定并讨论中心的运行相关政策,中心管理政策、人事政策、科研政策、成果管理等重要政策拟定和事项的决策。
(四)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日常运行与管理。具体包括:组织讨论、编制中心的学术研究发展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组织、协调、建议中心全职和非全职流动人员的遴选和聘任工作;组织中心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组织中心科研成果的国际评审工作等;落实、贯彻、执行会议形成的各项意见、建议和决议;联系、协调协同体各单位及各学科的整体发展相关的各项工作。
(五)管理职能部门设立人力资源部、行政事务部、财务管理部、项目管理部、知识产权部、平台运行部和外联服务部,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能描述如下:
1、人力资源部:负责中心人才的交流、引进、首席的联络和人事管理;负责中心人员的聘用、考核和激励;负责协调协同体内高校人才政策在中心的落实,学生培养一体化课程的设置、招生和管理,以及学生的调配等。
2、行政事务部:负责中心日常事务、经费、合同等管理;负责物资、实验室、网络、办公室等管理与服务。
3、财务管理部:负责中心财务及创新基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事宜。
4、项目管理部:负责团队的组建、队伍的组织,具体任务的实施;负责中心科研项目管理;负责联系和聘请政府、企业、高校和研究所的相关人员,致力于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评价问题;负责市场开拓和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及成果转化。
5、知识产权部:负责各协同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申报等。
6、平台运行部:负责中心固定资产,包括试验设备、办公设备及空间场所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以及实验室的建设和使用等。
7、外联服务部:负责分管产学研用以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交流、学生培养等国际化的事宜。
第四条中心根据总体规划成立若干创新团队,创新团队设负责人一名,创新团队必须有明确的任务目标、近期规划并对中心主任负责。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学生参加项目组,促进专业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中心参加研究工作;
第六条中心积极推进协同体单位之间的人才交流,通过派驻科研骨干或者技术专家加快人才培养步伐;
第七条协同创新中心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当下热点难题的解决紧密结合起来,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学术交流
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每年主办至少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第九条协同中心不定期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条中心应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国内外相关交流活动,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科研视野;
第十一条学术交流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⑴会议论文或论文集;⑵会议纪要;⑶会议正式通知;⑷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第五章 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十二条协同创新中心提供下列办公条件:
(一)能充分满足各类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
(二)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三)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协同创新中心网站。
(四)能充分满足科研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协同创新中心须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其它具体实施细则。
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