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制度创新
国际交流与合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6-09-01

 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同协【2016】8号


   

 

关于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国际交流与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心下属各部门及团队:

   经研究,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实施如下国际交流与合作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9月

 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国际交流与合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下称“协同中心”)的国际交流,提升协同中心的国际地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是同济大学对外宣传,搞好国内外横向联系,加强友好往来的重要窗口,必须做好必要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凡需要访问、参观、学习的校内外有关单位与人员,必须经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同意后,管理人员方可接待。
第四条  对外接待工作中,既要做到热情大方,礼貌待人,又要做好按国家规定的保密工作。每次重要接待工作,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并尽量提供数码影像资料、题词签名等。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鼓励和支持举办与本中心学科领域相关的国际国内会议。
第六条  鼓励协同创新中心人员通过参加高质量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宣传中心工作、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发展动态。
第七条  对于协同创新中心特派的参会人员,离室赴会前,应高质量高标准地认真准备论文报告。会后一月内,应在做一有关会议的学术报告或提交参会的书面报告,以便统一存档和宣传。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同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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