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制度创新
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9-02

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同协【2016】5号

 

关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管理,经中心理事会协商、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特制定本办法,应用于中心各种来源的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中心有效整合各协同单位的科研项目资源,对各类科研项目资源进行统筹安排与分配,各项目组、平台和聘用人员的科研任务由中心根据总体目标统筹安排,在聘用时明确研究方向和任务,根据中心常任工作组意见可及时调整。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中心科研项目包括:外部立项、委托项目和自设项目。中心紧扣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紧紧围绕国家关于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的需求和地方的实践需求。

第四条 中心承担的外部立项/委托项目和自设项目由中心理事会进行研究,建立不同来源、不同层次、分工明确、形成高效研究团队。

第五条 中心自设项目,分为重要项目、重大项目两类,项目完成期限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确定。

第六条 中心自设项目在优先满足内部研究团队的基础上,可面向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研究团队开放。对外开放项目由中心根据科学研究发展需要决定具体项目设置。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七条 知识服务团队在各个团队首席的统一管理下展开研究工作。

第八条项目具体研究工作由项目首席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如期完成并取得规定的最终成果承担责任,项目具体参加者及其分工由首席决定,项目经费的适用由项目首席负责安排。

第九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及时进行中期评审和终审验收。中期评审不合格的,项目首席应采取调整计划安排、调整人力资源配置、调整其他科研资源分配等方式,积极采取措施调整补救。项目终审不合格的,要扣除预留的相关科研经费,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在外部立项后获得中心确认立项的科研项目,要按照原批准立项单位要求的方式组织中期评审和终审验收;原批准单位没有要求的,一律按中心筹集经费项目的统一规定组织中期评审和终审验收。中期评审、终审验收到评审专家组必须参加,形成正式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 项目应当如期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必须经过批准立项单位批准并报项目组组长和首席专家。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时间的,要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扣除经费等处置。

 

第四章 项目成果

第十一条中心承担的外部项目和自设项目的成果归中心所有和参与研究人员人事关系所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成果出版和公开发表应遵行的规则是:凡中心自设项目,在成果出版或发表时,必须署明为中心项目;所有经过中心立项或确认立项的项目成果,必须在署名时标明作者单位为电子商务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者所发表的论文,必须及时送交中心办公室存档;项目结题时,项目主持人必须将一份成果(包括各中间阶段和最终成果)或其复制品交中心办公室,一并清缴的还包括: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研究工作大纲、课题完成情况进度表、调研报告、论证方案、实验记录、数据分析报告、设计图、流程图、计算书、研究工作总结、文献汇编、成果鉴定书、成果使用单位评议意见书以及有关照片、录像、录相带、磁盘、光盘等。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拨款单位规定和标准和使用方向,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经费报销必须履行同济大学规定的手续。中心自设项目的程序手续是:使用者填写报销单;项目主持人确认;项目组组长审核。

 

第六章 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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