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制度创新
创新人才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9-04

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创新人才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同协【2016】3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市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根据《上海市同济大学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协同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心将以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相关专业为基础,以建立电子交易与信息服务领域人才培养高地为目标,搭建多元化创新实践平台,创新教育教学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创新力、实践力、国家视野的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中心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包括对学生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师资队伍创新人才的培养,分别制定不同的培养机制。

第四条 中心培养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和博士后,突出特色,倡导“开放性、自主性、研究性”的学习导向。

第五条 中心着力于优化各个协同高校相关专业的课程体系,使之更具有开放性、系统性、科学性。

第六条 中心突破课堂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范式,积极实行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模式。

第七条 中心积极开展与国外知名高效、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培养合作,定期选拔学生参加国际交流学习,各类学习交流直通车,使得更多的学生有机会接触科学前沿,国外学习环境,开拓国际视野。

第八条 中心建立完善的学生奖,对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要学术成果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中心高度重视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学术影响的顶尖人才的培养。中心在世界范围内招聘汇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拔尖人才,并以其位核心,进行青年人才队伍的建设。

第十条 中心有计划的选派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作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或申报国内访问学者。

第十一条 中心充分发挥资源平台优势,实现人才的系统培育,力争实现科研创新的“数量”和“质量”并重,实现发表知名学术期刊的论文数量显著提高,科研学术水平达到国际一流的专家人数显著增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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